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督导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高等教育实际,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组织和指导学院开展面向高等医学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成员若干。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各教研室和有关业务部门推荐,或自愿报名,学院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聘任条件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教学骨干组成。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若以无记名投票时,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有效。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视为自动退出。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对学院教学改革的方向决策负有重要咨询职责,负有积极向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就学院教学工作全局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的职责。
2、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建设、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
3、监督、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制度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加强全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4、审议上报教学研究项目、修订教学计划、鉴定教学成果。
5、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教研室教学工作的汇报、对教学工作状态评估。
6、协助院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教学工作规划,对学院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7、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研活动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
8、监督、指导学院教学工作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对学院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义务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注意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国内外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院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
第九条 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听取学院教学工作汇报,商议学院教学工作大事。
第十条 认真学习高等教育新思想、教学新观念和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式、方法,努力推动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一条 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教学指导委员会。